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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類別:期貨商業務員

◎報名資格:1.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測驗科目:1. 期貨交易法規(第一節,60分鐘)

                        2.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第二節,90分鐘)

◎測驗題型:選擇題各50題(單選)

◎測驗方式:電腦應試

◎測驗時間:2012.9.18(二)

 

◎準備用書:

東展《期貨商業務員重點精華(101年6月版)》

此書+自製法規筆記(如心得下方所示),考後便宜賣,只要200元!(不含運)

→已售出

     

◎準備時間:約兩周

◎合格標準:兩科總分達140分,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測驗分數:法規72、實務80

◎難度:★★★☆☆

(與其說難,倒不如說考的很雜,要記的很細,算是有點難度,所以給三顆星)

 

◎準備心得:

 

其實,這一張證照我在準備的時候有點虎頭蛇尾。

 

法規念的很認真,還有用電腦打重點做成比較的講義,由於東展的書這一次沒有附好用的考前重點速記,所以我就試著自己做。不過事實證明,人家不附是有道理的,因為期貨業務員考的東西真的太多太雜了,就連先前念的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都只是他的一小部分(約莫只有占整本書的五頁吧),就可以知道期貨要考的東西有多少。

 

雖然很雜,但還是有唸的方式的,把容易搞混的金額、日期、比率等整理在一起,然後邊比較邊背,在最後復習的時候絕對會很有效率的(就像我自己做的那樣,附在本文的最下方,請參考)。

 

尤其是金額的部分,有分成設立許可保證金、(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保證金、指撥專用營運資金、賠償準備金等。基本上這些不太好記的金額無論是筆試還是電腦隨機選題幾乎都會考個三題以上,只要背的起來就一定可以拿到分。

 

不過說實話,電腦應試因為是從題庫中隨機抽選,所以對沒念很熟的人風險挺大。前面也說了,這次準備有些虎頭蛇尾,因為期間迷上了P4,不知不覺就把它看完了(25集呀xd)。這也造成我的考古題做的不夠多,只有做101和100年度的,題目的熟練度不是很足夠,所以考試的時候超級緊張,因為有很多題目都沒有看過,不過幸好法規險險地滑過標準了,呼~~

 

至於理論與實務的部分,因為有計算,還要背各種股票選擇權的契約乘數什麼的,一度成為我的惡夢。不過這種計算的東西很神奇,理解之後反而會比背多分的法規簡單許多。我在考試的時候,由衷的打從心底覺得,實務實在是比法規還要可愛太多了。

 

我是這麼認為的,如果你在大學有修過「期貨與選擇權」或類似名稱的課程,那麼就還蠻適合考期貨商業務員的。即便學的東西都還給了老師也不打緊,只要沒有被當掉,這種計算性的概念真的會在你重新念到的時候鮮明起來,非常事半功倍(感謝我有輔修過財金^^)。但如果你不是商科背景,只是很會背書,那麼可能這一部分對你來說就會有些吃力。當然,如果你是過目不忘,能把證期會的上千題題庫都背起來的話,那就也不是問題了。

 

就感覺來說的話,我覺得東展的法規編的一般,因為法規性質有點雜的關係,念完很容易忘記,所以建議要做筆記。理論與實務我覺得就編的挺好的,非常簡潔易懂,而且還有很多有趣的小口訣可以幫助記憶。下面簡單舉兩個例子:

 

1. 買高大、買低小

買高大:預期未來價差會擴大,買進價格

買低小:預期未來價差會小,買進價格

這個規則基本上在所有價差交易都適用喔!

2. 多弱空強

多弱:基差轉,對多頭避險有利

空強:基差轉,對空頭避險有利

※這概念超重要,一定會被應用在計算或直述題上,必考!

 

此外比較重要的還有委託單的種類,限價單、停損單、停損限價單、觸價單等的不同,如何會被觸發,觸發後的成交價是什麼。還有FOK和IOC的不同與接受時間,這些都是很常考的。

 

其他的重點還有保證金、避險比率、未平倉量的計算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的概念與計算可以說是這部分的超級大重點,只要買賣方、買賣權一個搞錯,加上對其組合的遮部位選擇權、價差交易策略、跨式交易策略弄混了,就會錯掉了。重要程度連茉帕都覺得應該要給它五顆星。但很奇妙的是,電腦選題這部分出的題目很少,印象中只有兩題吧,不過歷屆考古含計算觀念幾乎都會出到五題以上。

 

所以說,電腦應試真的要看一點考運,記得我看到某題問我外匯選擇權是哪一年設立的,還冏了一下,因為根本就沒有看過那題,這時候就亂猜啦。而法規明明就準備很久,可出的題目大多都沒看過,所以都要慢慢的想原文。但我想我運氣還是算不錯的,因為電腦並沒有選非常難的計算給我。

 

記得當時在印成績單的時候,心突突地跳,緊張個半死。因為我前面的人剛好沒過,好像還很慘烈的樣子,然後一堆女生圍成一團在討論錯掉的題目、還有為什麼會不及格。但幸好,我還是順利過關了~~(雖然分數也不算很高,哈^^)

 

基本上,我念這張證照的時間是兩周,不含六日,一周唸法規,一周念理論與實務,每天約4~5小時。考前一天才開始瘋狂念考古題,個人覺得有些趕(可能也是因為我有偷懶的關係)。而且又是電腦應試,是有點危險的。既然要準備證照就一定要過,畢竟書錢和報名費都那麼貴。因此,如果你自認不是聰明的孩子,又想要穩穩的考過的話,保險一點請準備個三周,但時間絕對不要再更長了,不然到時候鐵定又會忘光光(笑)

 

這是我考期貨商業務員的一點心得分享,下面附上我自己做的法規比較(仿東展投信投顧考前速記形式,約七千字,不過格式好像有點跑掉就是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茉帕祝您考試順利,加油~~

 

 

 

期貨商業業務員考前重點速記

()期貨交易法規

 

一、金額

1.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之發起人,於申報設立許可時,向主管機關指定銀行存入新台幣「兩億元」,作為申請設立許可保證金

2.      申請設立期貨商或他業申請兼營期貨業務,均應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指定銀行存入下列款項,作為申請設立許可保證金

(1)   期貨經紀商:五千萬元

(2)   期貨自營商:一千萬元

(3)   同時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應增加一千萬元

(4)   他業僅申請兼營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國內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國內股票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一千五百萬元

3.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向主關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2500萬元

4.      期貨經理事業之設置,發起人應於申請許可時,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二千五百萬元」得設立許可保證金。

5.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十億元」,單一股東持有比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若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二十億元」。

6.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出資額以「現金」為限,且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之。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二千五百萬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一千五百萬元」。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全體會員總出資額不得少於新台幣「十億元」;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全體會員總出資額不得少於「二十億元」。

7.      期貨結算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十億元」。

8.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1)   期貨經紀商:兩億元

(2)   期貨自營商:四億元

(3)   期貨商每設置一家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一千五百萬元

9.      期貨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三億元」,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10.  期貨經理事業、證劵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三億元」。

11.  期貨經理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一億元」,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1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其實收資本額應達「五千萬元」。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者,其實收資本額應達「七千萬元」。

13.  期貨交易所應於依法登記後,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五千萬元」。

14.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依法登記後,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為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

15.  期貨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開業前,向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關機關定之:

(1)   期貨經紀商:五千萬元

(2)   期貨自營商:一千萬元

(3)   經營經濟及自營業務者:六千萬元

(4)   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一千萬元

(5)   他業僅申請兼營國內股價指數期貨經紀業務者或外國期貨商僅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繳存營業保證金為一千五百萬元

16.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關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2500萬元」。

17.  期貨經理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關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2500萬元」。

18.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辦理業務變更登記後,向行政院金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一千萬元」。

19.  證券商經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於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前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為總公司「一千萬元」,分支機構「五百萬元」

20.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者,應指撥「十億元」專用營運資金

21.  外國期貨商申請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及他業兼營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1)   期貨經紀業務:二億元

(2)   期貨自營業務:四億元

(3)   外國證卷商或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其他契約者:五千萬元

22.  為支應結算會員不履行交割義務之用,期貨結算機構應於開始營業時一次提存新台幣三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

23.  固定資產的取得或處分,每筆金額超過或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金額累計達「五千萬元」者,均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24.  基金管理機構,設立滿三年,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之基金資產總值至少應達650億元,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25.  銀行,設定滿三年,該銀行最近一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之排名居前1000名內,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26.  保險公司,設立滿三年,該公司資金運用額度達1000億元以上,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27.  證券商,設立滿三年,該淨值達八十億元實收資本額六十億元以上,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28.  期貨商,設定滿三年,該淨值達十億元以上,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29.  金融控股公司,其控股50%以上子公司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得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

30.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各種期貨相關事業者擅自募集資金者有操縱期貨交易之行為者從事內線交易者有對作、虛偽、詐欺情形者違背職務行為受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1.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32.  有虛偽記載之情事者擅自提領客戶保證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33.  受託從事非依法公告之期貨種類及交易所者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保證,約定分享利益、洩漏交易秘密者提供場所供他人從事地下期貨交易者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4.  場外交易者、洩密者、違反規定在所屬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35.  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未向主關機關申報者未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分離保管期貨交易保證金者不符合主管規定之條件,而接受「全權委託」之期貨交易者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信託基金未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離保管者,「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36.  客戶爭議之金額在15000美元以上由「CFTC」仲裁,15000美元以下由「期貨交易所」負責仲裁。

 

二、期限、日期

1.      自主管機關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核發許可證照,否則撤銷其籌設許可,若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      領受許可證照後,於「三個月」內未開始營業,或雖已開業,無正當理由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主關機關得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

3.      年度業務計畫: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擬具預算: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制年度業務計劃與預算截至該季為止之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規備查。

4.      年度財務報告: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半年度財務報告: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上月會計科目月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每月「十日」以前申報

5.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表,應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6.      主管機關准駁期貨契約之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7.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異動,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核備。(期貨結算機構之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

8.      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股變動應於「次月五日」前向期貨公司申報,期貨公司應於「同月十五日」前彙總向主關機關申報。

9.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申報,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10.  台灣期貨交易所應於期貨交易契約上市日期「三個營業日」之前,公告上市有關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交易或終止上市者,期交所應於實施日的「三十日」前公告。

11.  能以書面證明其非因財務狀況而違約者,該結算會員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一小時」完成結算保證金之繳交。期交所得對違約之結算會員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並向主關機關申報備查。

12.  電話錄音、傳書內容應至少保存「一年」;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由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者,其列印之買賣委託記錄及電子檔案應至少保存「五年」;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13.  買賣成交即做成買賣報告書,並應按月編制對帳單一式兩份,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送交期貨商保存,此對帳單應保存「兩年」,得以媒體保存。

14.  該交易分析報告之副本、記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15.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契約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16.  期貨商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金管會備查。

17.  期貨商應於開業後「二個月」內,與其他期貨商簽定同意其發生解散、停業、破產或停止收受交易人訂單之情事發生時,承受所屬期貨交易人相關帳戶之契約(書面)。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應於接獲主關機關命令後,「二個營業日」內,將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餘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給其簽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

18.  業務員測驗合格者自公告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19.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取得期貨商業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以參加經金管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業務員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20.  期貨商業務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全國期貨商同業公會聯合會」撤銷登記。

21.  期貨經理事業、證劵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營業須滿「三年」。

22.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核發證照後「一個月」內募集成立期貨信託基金,且應於募集核准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日」內募集成立該期貨信託基金。

首次目擊得對不特定或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若是對不特定人募集,應在國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五億元」,且自成立日滿「六個月」後,受益人使得領回。

23.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4.  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十五個營業日」。

25.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定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者,其兼營之許可將被廢止。

26.  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委任人。委任人交易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交易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邊制交易紀錄及委任報告書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27.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28.  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設立「滿二年」。

29.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30.  SEC若認為期貨交易所申請某種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掛牌交易,不應許可,至遲應於CFTC就該申請案徵詢公眾意見期限過後「四十五天」內表示不許可之意思。

31.  CFTC對於交易所請求被指定為契約市場之申請,最遲必須在「一年內」為准駁之回覆。

32.  CFTC管理規則規定,期貨經紀商所有記錄至少保存「五年」,前兩年需隨時供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及法務部檢察。開戶記錄則必須「永久保存」。

33.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向CFTC提出,自請求人之友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4.  客戶要求仲裁或會員間提請仲裁,必須在已知或應可得知請求之事時的「二年內」提出。

35.  日本商品期貨交易之業務員證照登錄有效期間為「六年」。

日本證券期貨交易之業務員證照登記有效期間為「五年」。

日本商品期貨商營業許可執照必須「每六年」更新一次。

 

三、倍數

1.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應繳之交易經手費等款項外,各會員對於交易所之責任,以其出資額「十倍」為限。

2.      非美國人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提出請求賠償時,應提供其主張賠償金額「二倍」之數額,作為擔保。

 

四、人數、家數、次數、個數

1.      期貨交易所為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2.      期貨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且其應有「四分之一」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擔任之,此四分之一名額中的「半數」由主關機關指派,另一半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

3.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至少應置理事「三人」,監視「一人」,由會員選任。理事、監視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視中至少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之,此四分之一名額中的「半數」由主關機關指派,另一半由理、監視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遴選方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4.      期貨商業務員最低人數如下:

(1)   期貨經紀商:三人

(2)   期貨自營商:三人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期貨自營業務者「五人」

(3)   分支機構:三人

5.      他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除該事業原已設置各該部門外,原則上均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內部稽核部門

6.      傘型基金,其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募集。

7.      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

8.      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定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此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若要於存續期間內終止契約,須經全體共同委任人書面同意。

9.      期貨交易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認為限;而期貨商則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五、比率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2.      期貨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之用途限於填補公司虧損或累積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十」,得以「半數」撥充資本

3.      申請參加台灣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之期貨商,其調整後之淨資本額,不得低於其客戶保證金總額的「百分之六」。

4.      期貨商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

5.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

6.      期貨商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7.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的「百分之十五」時,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並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8.      期貨經理事業、證劵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有最少一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20%

9.      期貨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其餘發起時所認股份,合計應占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10.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11.  期貨信託事業至少應有「一名」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該股東持股除已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12.  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所經理之全部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3.  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投資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其他都是「百分之十」!

 

六、時間

1. 期貨信託基金會計年度為每年11日起至1231止。

2. 期貨交易法公布於86326,於8661正式施行。

 

 

七、設置部門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應設業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其成員應至少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結算會員)。

2.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以獨立。

 

八、重要觀念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除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外,應依「公司法」之規定。

2.      期貨商之憑證、單據、帳簿及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3.      期貨經理事業若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時,其有關募集資金之管理,應準用「期貨信託事業有關期貨信託基金之規定」。

4.      期貨交易之仲裁,優先適用「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未規定者,依「仲裁法」之規定。

5.      若涉及新台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應先會商中央銀行

6.      結算會員應依期交所之規定,以「現金」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交割結算基金以銀行存款、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及其他經核准用途為限,且用於購買國庫券及政府債券之比率,以基金餘額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運用該資金所生孳息,由期交所每半年結算一次

7.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8.      期貨結算會員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1)期貨結算機構(2)期貨交易人(3)期貨結算會員。

9.      期貨商因其或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10.  期貨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期貨服務事業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服務事業(如期貨交易輔助人)

11.  目前僅開放「期貨經理事業」得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至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不得申請改制。

12.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

13.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維護市場秩序,應訂定市場監視準則,由「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依此準則,建立市場監視制度,執行市場監視工作。

14.  當百分之五十的契約價值或契約價值的變動是歸功於該契約商品期貨特性時,該契約即應屬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管轄。股票選擇權契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管轄,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則歸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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